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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运河路行驶至常泰高速段驶入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时,与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厢式货车又与停在前方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做到安全驾驶,因此被告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及案外人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将此事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被告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报告认定原告车辆损失理算金额为七万余元,残值为一千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被告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七万余元,并由被告刘某回收更换的损失配件. 另外,根据常州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营运管理系统原告车辆的驾驶室订货周期为半个月,配件到货以及装配时间为20天。如果车辆未在此维修,需收取停车费100元/天,并占据两个车位,同时收取车辆拆检费八千余元.
停运损失的计算需要确定停运时间和损失范围。停运时间一般以实际维修或重置时间为准,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及时维修、取车,是否存在延误等情况. 在车辆损失情况争议下,还应计入合理的定损时间. 而损失的具体范围则需要综合考虑车辆的营运成本、日均营运收入、平均利润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院判决,营运管理系统被告刘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理赔款七万余元。同时,被告刘某还需要回收更换的损失配件. 对于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法院酌情计算停车费及停运损失费用,计算期限为事故发生至出具公估报告之日. 然而,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所产生的公估费以及拆检费因缺乏相关票据而不予支持.
*以上为改写后的文章,内容与